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法律在线】探索建立短视频版权侵权防范的责任体系和治理机制

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及用户娱乐需求的增长,短视频行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同时短视频版权问题也面临新的困境和挑战。一方面,优质的短视频作品面临着被搬运、抄袭等侵权难题,另一方面,短视频制作和创作过程中会涉及对于在先作品及其要素的利用和二次创作,通常体现为长视频和短视频之间的版权冲突。对短视频领域版权保护的讨论渐成热点,但在侵权认定、授权模式、责任层次等方面离达成共识尚存差距。为界定这个领域的难点重点问题,有必要从版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短视频进行类型化划分,并根据当前司法现状以及短视频授权难题,界分各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等层次上的法律责任,并探索建立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

一、基于版权保护视角的短视频分类与特点

从版权保护视角出发,根据短视频在创作中处理在先作品及其元素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原创类短视频、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和切条搬运类短视频。根据短视频内容、功能、呈现方式等特点,还可以把短视频分为: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混剪类,或者切条搬运类、速看类、评论批评类、二创混剪类、恶搞戏仿类以及其他类型。以下针对不同类型短视频分别介绍其特点,作为探讨版权保护问题的基础。

(一)原创短视频

原创短视频是由创作者根据创意策划、脚本、音乐、演员等拍摄制作,没有用到或者较少用到第三方视频素材进行创作的短视频类型。对于这类短视频,侵犯在先视听作品版权的可能性较小,主要的版权风险体现在被搬运、抄袭的被侵权风险,偶尔也有在背景音乐的使用上未经授权的情况构成侵权风险。目前来看,原创类短视频在版权登记、权属证明、举证难度、维权成本等方面,还需要通过技术和平台建立保护生态的方式给予更多支持和赋能。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

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见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简称二创短视频。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类别较为丰富。预告片类短视频,即影视的预告片、片花、花絮等通常主要由官方发布的宣传物料,由于一般由版权方经过授权发布,所以一般不存在侵权风险,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版权法把短视频作为一种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指的是对影视综体等视听作品的某个片段或整片的解说(含速看类,常见为“多少分钟说电影电视剧”等形式),针对故事背景、剧情、人物对话等进行解读、叙述和评论。

影视评论类短视频,指的是对影视综体等视听作品相关人物、剧情等进行分析和评论,目的在于分析和评价影视中的审美价值、社会意义等方面,达到解读、分析影片或者表达特定观点的目的。

盘点类短视频,指的是围绕特定主题,通常由两个以上影视综体视听内容片段组成,包括角色、场景、榜单等盘点类的短视频,配有文案、配音、音乐等,通常也会含有创作者自己表述的独立评论和观点。

片段拼接类短视频,指的是直接将影视综体等视听内容切断成多个短视频进行拼接,并配上标题进行传播,通常为原视听作品的原声高光画面或精彩片段的合集,有可能是再现原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剧情,也有可能是用来表达作者的独立观点。

混剪类短视频,指的是围绕特定主题,将一个或多个作品的内容,通过混合剪辑或拼接,将来源于同一作品中不同部分的素材或不同作品的素材,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作品表达新的观点和内容,通常跟原作品的内容不存在紧密的联系。

鬼畜恶搞类短视频,是混剪类的一种特定形式,通常以高度同步、快速重复的素材配合背景音乐的节奏,来达到洗脑的或喜感效果,或通过视频(或音频)剪辑,用频率极高的重复画面(或声音)组合而成的一段节奏配合音画同步率极高的一类视频。

反应(Reaction)类短视频,指的是创作者以自己或他人看视频的反应作为录制素材,剪辑而成的视频形式。多以画中画的形式,同时呈现影视作品播放画面及观看者反应。

(三)切条搬运类短视频

切条搬运类短视频,指的是直接将视听作品分割成多个短视频作品进行传播,对原作品内容不进行其他改变或仅进行轻微的改变而形成的短视频,通常多个短视频可以重新组合成影视作品中完整的作品或剧集。

(四)不同短视频类型与侵权风险

在以上三类短视频类型中,原创类短视频构成对于他人的版权侵权风险最小,切条搬运类构成具有较为明显恶意的盗版行为,认定其构成版权侵权应无悬念。而对于二创类短视频则需要进行分情况的具体分析,主要考虑的要素包括对原作在质和量上的再现程度、使用目的、二次创作程度等,一方面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也要判断是否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在解说剧情类短视频中,因为涉及对于原作品剧情的再现,有可能构成对于原作品一定程度上的替代性,因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在评论属性较强、混剪、恶搞以及反应类二创短视频中,有可能因为使用原作品内容比例较低、转换性较强、评论和言论价值较为明显等原因,认定不构成侵权。

二、短视频版权保护现状:司法实践和授权难题

(一)司法实践

近年来,短视频版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判定侵权的案件,目前为止主要是针对切条搬运类短视频的侵权判定,对于二次创作类的短视频的典型判决尚不多见,从侵权认定和合理使用等角度展开的学理探讨也还在进行中。

在众多短视频版权纠纷中,有一类纠纷引起关注,即权利人针对短视频平台提出诉前或诉中行为保全的请求,即通常所说的诉前或诉中禁令。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针对行为保全的诉请做出了多个裁定,也就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行保1号裁定书,责令微播视界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两周后针对《亮剑》侵权的案件,该院裁定行为保全目的已经实现、不再有出具诉讼禁令的紧迫性为由,驳回字节跳动要求腾讯删除涉及《亮剑》侵权内容所提出的禁令申请。

青岛中院针对《玉楼春》诉中行为保全持支持态度。法院认定,电视剧《玉楼春》在优酷视频独家上线,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作品属于热播剧,涉案平台哔哩哔哩是国内知名的视频弹幕平台,用户数量多,传播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流量降低、收入减少和竞争优势削弱等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依法作出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该平台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侵害《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北京知产法院对于影视剧《扫黑风暴》的行为保全申请,在被申请人承诺基础上驳回。在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和抖音网站中所有侵害《扫黑风暴》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以及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但对此,被申请人作出四项基本承诺,其承诺履行的义务高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通知删除义务,涵盖了主动审查过滤、阻拦遏制侵权行为的内容,展现了主动作为、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的诚意。在此情况下,即使由于技术原因,抖音平台上可能仍存在少量未能及时处理的涉嫌侵权的视频,但其数量和浏览量一般不大,可以经过案件实体审理以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不宜认定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行为保全的相关申请。

(二)授权难题

从行业现状看,目前二创短视频获取权利人授权面临系统性的困难,主要可以分为六个方面。

首先,二创短视频目前未形成理性的价格机制,如若参照长视频的价格标准对短视频制作者进行收费,短视频制作者对此望而却步,无法进行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原因在于,从短视频制作者的角度,二创短视频创作者多为个人或中小工作室,缺乏购买长视频版权使用的资金基础,并且也无法在其使用后得到相应商业意义上的收入汇报。同时,二创短视频多以资金投入巨大、使用许可费高昂的影视作品作为其创作素材。尽管二创短视频并不完全涉及整部影视作品,仅使用很小片段作为其创作使用,但由于短视频授权的相关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二创短视频的创作者们向影视作品版权人寻求授权合作时,往往会被要求参照长视频的授权价格,对于二创短视频制作者来说这种标准是难以接受的。

其二,二次创作需要获取的多项授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尚未形成有效机制。相对于二创短视频,影视作品在其播出的过程中较少涉及重新剪辑的问题,往往向观众提供完整作品内容。因此,网络平台方只需向版权方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权利即可。但二创短视频因受其自身时间长短以及目的明确等特点,需要对影视作品进行重新剪辑排列等再加工,不仅需向版权方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还需获取改编权的许可。但是,一方面,在版权交易市场上,如若使用许可涉及的权利数目愈多、范围愈广,使用许可费也会愈高,这对于大部分资金实力不足的短视频制作者而言形成了价格壁垒。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缺乏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成熟完善的改编权交易体系,短视频制作者不知道向何处以及如何寻求改编权授权,同时影视作品版权人也不知如何在改编权授权中避免今后被篡改、恶搞,以及因为交易成本偏高而选择放弃交易的两难局面。

其三,短视频版权授权沟通渠道欠缺,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作为普通的个人用户或中小型工作室的二创短视频制作者,较难有机会有途径直接与影视公司、视频平台等大型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另一方面,虽然影视作品版权仍在片方即影视公司手中,但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已经在影视作品上线审制开拍之前已经转让给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因此,在二创短视频创作者在寻求影视作品授权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三方“踢皮球”的情况:影视公司因其已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让短视频创作者去向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寻求授权;但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因缺乏对于影视作品的改编权,让短视频创作者向影视公司寻求改编权的授权。在这种“踢皮球”的情况下,即使短视频创作者有心向其寻求授权来进行短视频的创作,但成功率也会大大缩减。

其四,短视频制作者分散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从影视作品版权人的角度,由于网络平台开放性,短视频创作者呈现出数量巨大且高度分散的特点,面对这样庞大群体进行一一授权,程序过于繁琐,同时单笔交易的成本相对于收益不成比例,导致权利人缺乏向短视频创作者的授权意愿。

其五,二创短视频的评论、批评等使用方式,导致授权存在困难。由于二创短视频内容的多样性与自由性,许多短视频中存在对原影视作品进行速看讲解或评论介绍内容,其中多包涵短视频创作者自身体会以及感想,并不一定全部为正面评价内容。因此影视公司即版权人担心其中所包含的负面评价内容,影响自身作品在影视作品市场口碑,因此在授权过程中对二创短视频制作者多持谨慎态度。

其六,视频市场格局总体上呈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在短视频创作寻求授权过程中可能出现权利人策略性拒绝授权等情况,导致交易成本进一步上升。当然这种拒绝授权有可能属于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的范围,也可能构成对于竞争秩序的妨害,需要结合具体市场和交易情况具体界定。

三、建构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治理机制

(一)短视频版权侵权民事责任的要点

短视频版权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二创短视频的侵权认定和合理使用判断问题。如前所述,要根据二次创作的不同类型,对在先作品使用的程度不同,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传播形式,作品使用的目的和属性,二次创作程度的高低,来对实质性相似侵权比对、合理使用、法律责任中损害赔偿额的判定等做出具体解答,可以在现有短视频类型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类型化的规则适用模式,形成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风险防范的可预期规则。

短视频平台应当在何种程度上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也是民事责任判定中的重要难点问题。短视频平台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被认定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通知—删除/必要措施”义务,在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之后及时履行,同时需要承担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对于明知和应知存在的版权侵权的情形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否应当由于平台采取了算法推荐等新型技术手段而提高,并且,平台是否应当进而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内容过滤等审查义务。在这些问题上法院和学界都还在进行争议和讨论,存在多种观点,尚未形成共识。

短视频版权侵权责任的还有一层问题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目前看,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短视频版权侵权案件最后以法定赔偿判赔,并没有对短视频损害赔偿计算问题提供更清晰的指引,通过短视频侵权内容获取广告收入、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被告所得进而进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还没有看到司法上的确认,而以法定赔偿判赔的做法尽管可以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但是在不同法院可能存在幅度高低不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问题。

(二)短视频版权刑事责任要点

短视频版权刑事责任问题,无论在实践还是学理探讨上,都处于前沿领域,特别是实践中尚未出现典型案例。一般而言,对于短视频版权刑事责任的探索,应当首先从切条搬运这类侵权情形较为明显的短视频类型着手。在探索中存在若干疑难问题需要厘清答案。

一是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行为人存在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在网络时代下,很多版权侵权行为虽然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并非完全基于营利的目的而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刑法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规制作用。如果将短视频内容直接进行收费的传播,构成营利为目的固然并无疑义,但实践中将短视频内容作为引流功能,将观看者导向其他付费服务或者商品服务销售是否可以直接构成营利为目的,尚待实践进一步明确。

此外,刑事责任构成中侵权作品数量的认定亦存在新的挑战,在切条搬运类短视频中,由于原版视频进行了切片,单个的短视频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法律要求的侵权数量500部(件)中“一部(件)作品”,但是应当以如何比例进行折算亦尚存争议,在侵权数量的认定上没有形成确定的标准。

在点击量的认定、非法经营额及非法获利的认定、视频同一性的认定上也都存在相应挑战。因此,尽管理论上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行为如果符合刑法关于侵害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为具体判断要件适用中存在多个疑难问题,在探索刑事责任适用方面还需要推动确立更加明确的规则和标准。

(三)探索新型版权授权模式和治理机制

从长远来看,需要探索新型的版权授权机制,构建适合于短视频等新类型二次创作作品生产方式特点的授权模式,充分发挥平台和专业机构的作用,采用前沿的授权模式和技术,为短视频版权授权寻求一个降低交易成本、理顺各方关系、健康有序的版权授权市场。

首先,可以探索以短视频平台作为获取版权授权的枢纽型主体,通过平台统一采购版权,为平台内的短视频制作者提供版权素材库,可以通过免费或者合理收费的方式进行。

其次,探索构建针对性的新型版权授权交易市场。专门针对个人和中小工作室为代表的创作群体的授权需求和特点,由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搭建数字化形式的交易市场,针对单笔小额、需求多样的授权特征,为版权方和短视频创作者搭建便捷、高效、透明的交易中介平台,探索形成针对性的、可接受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标准,并提供细分化的作品授权使用需求。

这类交易市场在其他数字化作品领域,例如图片、音乐等都已经出现探索实践。在授权需求旺盛的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进行此类尝试,有可能形成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具有社会价值的运作模式,同时对于促进版权授权渠道的多元化、对抗由于授权渠道过于单一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情形,都可能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重大专项“科教融合背景下计算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大数据分析计算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X20220112)。)

徐偲日 刘芳菲 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创建时间: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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