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我国原产地的认定规则

★ 原产地确定原则 ★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原产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制造的货物,以货物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

 

★ 原产地标准 ★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 “完全获得标准”★

  在一国(地区)生长、开采、收获的动植物和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时,采用补充标准,包括“从价百分比”和“制造或加工工序”。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 “税则归类改变” 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案例:

★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案例:

  税号6209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要求实质性改变标准为:裁剪、缝制至成衣。

★ “从价百分比” 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 “微小加工” ★

  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一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为运输或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运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做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 原产地标记 ★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编辑:认证中心 宁培 来源:商事认证中心
创建时间: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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